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对支持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的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年度待编目档案数量、移交国家档案局条目数量。各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各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获得。
财政部根据经国家档案局审核后的因素确定资金支持额度。
某省本年度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资金额度=(本年度待编目档案数量/∑各省本年度待编目档案数量*70%+上一年度移交国家档案局条目数量/∑各省上一年度移交国家档案局条目数量*30%)*本年度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资金总额。
本年度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资金总额由财政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总体规划》任务目标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