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组织所辖区域内各级国家档案馆开展项目申报工作,于每年6月30日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报送本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请材料包括:
上年度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情况总结和下达预算文件,总结主要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工作方法、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下一年度本地区的任务目标、工作计划、资金安排具体计划和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