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十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十二、 十二、 对《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2号)作出修改 (一) 将第六条第四项修改为:“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 (二) 将第八条修改为: (三) 将第九条修改为: (四) 删除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计量标准考评员实行备案制度”;将“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管理”中的“备案”修改为“进行”。 (五) 将第十五条中的“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修改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六) 将第十六条中的“撤销”修改为“注销”。 (七) 将第十七条中的“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修改为“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修改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八) 将第二十条中的“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修改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将“依法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修改为“依法向本级… (九)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修改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 删除第二十二条。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