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七)

(七) 将第十七条中的“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修改为“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修改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