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八)

(八) 将第二十条中的“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修改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将“依法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修改为“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