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一)

(一) 将第六条第四项修改为:“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

将第六条第六项修改为:“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