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二)
(二) 将第八条修改为: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以及电子版;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
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复印件1份。”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以及电子版;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
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