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三)

(三) 将第九条修改为: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以及电子版;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

《计量标准封存(或注销)申请表》(如果适用)复印件1份;

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