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子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子基金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第五条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且始终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 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第七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科技部、财政部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 第八条 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者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 第九条 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拟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申请者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申请者补充完善;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向引导…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依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理事会规程》的相关规定,对调查报告和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科技部根据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审核意见,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于符合设立条件的,科技部商财政部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批准…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