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科技部、财政部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科技部、财政部委托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受理子基金的设立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