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拟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具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至少有3个创业投资成功案例。

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

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