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子基金的设立 第十一条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子基金的设立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申请者补充完善;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提交调查报告和子基金设立方案。 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理事会要求委托专业化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