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第四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七条 规章送审稿由条法司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第十八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条法司可以予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单位: 第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条法司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第二十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起草部门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举行听证会的,条法司报… 第二十一条 条法司可以将规章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二条 条法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会同起草部门单位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审议稿及其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单…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