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条法司可以予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单位:
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局有关部门单位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或者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单位未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
规章的结构、内容或者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
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审查材料;
其他不宜提请局务会审议的情况。
被退回的规章送审稿经起草部门单位修改,符合本规定的,可以于退回之日起四十五日内重新送条法司审查。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送审,或者送审稿及其说明仍不符合要求的,一般不再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