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起草部门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规章送审稿,主要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管机关或者部门、适用原则、具体管理措施和程序、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责任、施行日期以及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规章送审稿的说明,主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其协调处理情况,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与有关规章的协调和衔接情况以及适应改革需要的情况等;
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
其他有关材料,包括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调研报告、座谈会和论证会报告、听证会笔录、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修改稿的新旧条文对照表、意见采纳情况对照表、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等。
按照规定应当对送审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自评估、科技创新一致性审查的,起草部门单位应当提供相关支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