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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规章,由提出规章立项申请的部门单位负责起草工作。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由一个部门单位牵头起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综合性的规章可以… 第十二条 起草规章,应当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综合运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等方式。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 第十三条 在规章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局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并主动协调一致;经充分协调,与局有关部门单位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报请局有关负责同志决定。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意见征求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单位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送审稿,经起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正式报送条法司审查。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应当会签有关部门单位… 第十六条 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起草部门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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