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起草规章,应当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综合运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等方式。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并将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起草部门单位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实地调研的,可以商请条法司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