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规章,由提出规章立项申请的部门单位负责起草工作。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由一个部门单位牵头起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综合性的规章可以由条法司组织起草或者组织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起草。起草部门单位应当向条法司通报起草工作进展情况。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公职律师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承担起草任务。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公职律师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承担起草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