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规章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局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并主动协调一致;经充分协调,与局有关部门单位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报请局有关负责同志决定。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还应当书面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需要联合制定规章的,应报请局有关负责同志同意。起草部门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就相关条款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