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意见征求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
起草部门在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前,应当对有关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征求条法司的意见。
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部门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起草部门在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前,应当对有关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征求条法司的意见。
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部门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