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条法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会同起草部门单位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审议稿及其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单位的协调情况等。

规章审议稿及其说明经条法司司务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按程序提出提请局务会审议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