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五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审议、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规章应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决定。局务会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条法司负责人作起草说明,起草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四条 规章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后,起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应当包括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局主要负责同志署名和公布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自规章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条法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报送备案。条法司应当于每年…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经审查建议纠正或者不予备案的,起草部门应当配合条法司,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规章需要翻译正式英文译文的,由起草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翻译,条法司予以协助,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组织或者人员协助。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