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经审查建议纠正或者不予备案的,起草部门应当配合条法司,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经审查,规章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由条法司根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