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应当包括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局主要负责同志署名和公布日期等内容。
对仅涉及部分内容修改的规章,可采取仅对修改部分予以发布的形式。
规章标准文本的公告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上刊载,并应当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国知识产权报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刊载。
对仅涉及部分内容修改的规章,可采取仅对修改部分予以发布的形式。
规章标准文本的公告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上刊载,并应当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国知识产权报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刊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