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规章应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决定。局务会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条法司负责人作起草说明,起草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作补充说明。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并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应当经局务会决定,由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送联合制定的其他部门签发后共同署名公布,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命令序号。
由国务院其他部门主办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的规章,征求相关司局意见,条法司提出审查意见后,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由局主要负责同志以及联合制定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