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4年) 第三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当面递交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必要的证据材料;委托代理人的… 第十五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的参考书式。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