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存在本规程第七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公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