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4年)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4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