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申请人且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属于本规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管辖范围;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有明确的申请人且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属于本规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管辖范围;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