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当面递交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必要的证据材料;委托代理人的,应同时提交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据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法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据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法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