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的名称;

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