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