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