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本规程第十三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规程第十三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管辖的,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规程第十三条所规定受理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对需要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补正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国家知识产权局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发出补正通知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