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五章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第三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在规章公布后30日内,依法向国务院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要求就法律、行政法规条文提出解释意见,或者总局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总局领导… 第三十六条 行政工作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初稿,经政策法规司审查,报总局领导同意后,以总局发文形式公布,必要时可以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规章解释由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提出意见,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九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汇编工作。 第四十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解释、修改、废止规章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一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第四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第四十三条 规章清理结果应当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规章文本的外文翻译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组织。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