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第三十七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第三十七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局负责解释: 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