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第三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第三十八条 规章解释由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提出意见,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