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行政工作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初稿,经政策法规司审查,报总局领导同意后,以总局发文形式公布,必要时可以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