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第三十五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要求就法律、行政法规条文提出解释意见,或者总局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总局领导签发后,报该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