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第四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第四十三条 规章清理结果应当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规章清理、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