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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综合性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司组织起草,单项规范性文件由局机关有关部门组织起草。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第二十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由政策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政策法规司应当注意审查以下方面: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正、废止,由原起草部门提出,按照本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修正、废止均应以国家宗教事务局名义,局机关各部门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发布、修正、废止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牵头与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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