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三章 规章的修正与废止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规章的修正与废止 第二十一条 规章的废止由政策法规司提出,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局长签署国家宗教事务局令予以公告;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局长签署国家宗教事务局令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