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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规章的修正与废止

第十八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修正: 第十九条 规章的修正由政策法规司提出,报局领导批准后,按照本规定第二章有关规章制定、发布的程序进行修改,具体事宜由原起草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十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 第二十一条 规章的废止由政策法规司提出,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局长签署国家宗教事务局令予以公告;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局长签署国家宗教事务局令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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