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
规章规定的事项已经完结或因情况发生变化无必要继续施行的;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修正致使规章失去立法依据的;
同一事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作出规定的;
规章规定的施行期限已届满的。
规章规定的事项已经完结或因情况发生变化无必要继续施行的;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修正致使规章失去立法依据的;
同一事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作出规定的;
规章规定的施行期限已届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