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规章的修正由政策法规司提出,报局领导批准后,按照本规定第二章有关规章制定、发布的程序进行修改,具体事宜由原起草部门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