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修正: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必要进行修正的;
规章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正的;
规章的有关依据发生变化或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废止而必须进行修正的;
规章规定的主管机关或执行机构发生变更而影响规章实施的。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必要进行修正的;
规章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正的;
规章的有关依据发生变化或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废止而必须进行修正的;
规章规定的主管机关或执行机构发生变更而影响规章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