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二章 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规章的制定和发布 第六条 综合性规章由政策法规司组织起草。必要时,局机关有关部门可参与起草。 第七条 单项规章由局机关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单项规章的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应当送政策法规司审核。必要时,政策法规司可参与起草。 第八条 综合性规章、单项规章的发布、备案事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 第九条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简明,用词准确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十条 制定规章,应当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反复讨论论证。 第十一条 规章初稿完成后,由起草部门提交局务会议讨论修改,形成规章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 规章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征求意见稿印送各地宗教工作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宗教界和其他相关方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多次征求上述各方意见。 第十三条 除不宜提前公开内容的规章外,规章征求意见稿在按本规定第十二条征求完意见后,还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四条 规章起草部门应当逐条梳理、研究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征求到的各方意见,修改规章征求意见稿,形成规章送审稿。 第十五条 规章起草部门将规章送审稿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同时提交有关情况说明,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意见采纳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局长签署国家宗教事务局令予以发布;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局长签署国家宗教事务局令予以发布。 第十七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牵头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部门规章,其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依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办理。规章制定工作完成后,由局长与其他部门首长联…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