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牵头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部门规章,其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依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办理。规章制定工作完成后,由局长与其他部门首长联合签署,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发布;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局长签署国家宗教事务局令发布。
国务院其他部门牵头与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制定规章,相关事宜由政策法规司牵头办理,其征求意见稿是否需要印发各地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界及相关方面征求意见、送审稿是否需要提交局务会议审议,由局领导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