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局长签署国家宗教事务局令予以发布;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局长签署国家宗教事务局令予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