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应当根据宗教法制建设情况和宗教工作实践需要,拟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如无特殊情况,未列入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进入制定程序。

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征求局机关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有关方面人士,进行合法性、可行性论证;

经局领导批准后,提交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政策法规司负责督促检查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